违建拆除有补偿吗?有法律依据吗?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违建。所谓违建,就是违法建筑的简称,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建,在经法定程序认定之后,可以依法进行拆除,且不给与任何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在实行征收时,往往以拆违建的名义实施征收行为,其实这是违反相关规定的,比如一些无证房屋,虽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也没有合法证件,但是如果是建造于2008年以前,那就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就像我们上面的《城乡规划法》,是在2008年才出台的,而在08年以前,很多房子因为当时的政策并不完善,建造房屋也不需要经过审批,对于这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我们应该以合法建筑来对待,如果以拆违建的名义实施强拆,那就是违法的,也是必须要给补偿的,这点希望被强拆用户要注意。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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