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申请国家赔偿,按什么标准赔付?拆迁补偿不合理是时有发生得事情,因此很多被拆迁户拒绝签字,拒绝搬迁,这样造成的结果是,政府为了推进项目进度,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这样的强拆行为是要给予赔偿的,那么,房屋被强拆申请国家赔偿,是按原定的标准进行补偿还是按合理标准进行补偿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多人都搞不明白,如果按原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那不还是不合理吗?如果结果只是这样,那当初直接签字不就完了,哪还有那么多麻烦事。其实这个不一定是按原定标准进行补偿的。
我们先看看,什么叫国家补偿?所谓的国家赔偿就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赔偿,一种是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一般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等。行政赔偿一般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在征地拆迁中,作为被拆迁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方未依法保全财产,未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造成合法财产损坏的,或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促进拆迁工程对被拆迁人使用暴力行为,殴打、非法限制被拆迁人人身自由时,那么被拆迁人就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了,即行政赔偿。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此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
房屋被强拆申请国家赔偿,按什么标准赔付?看完相信大家已经多少了解一些了,如果您的房子面临强拆或者已经被强拆了,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先通过诉讼确认强拆违法,然后再申请国家赔偿,争取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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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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