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太低该怎么办?现在很多地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故意制定过低的补偿标准,这样其实是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但是很多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不知道该怎么做,甚至有些人在各种压力之下或者被拆迁方忽悠着签了字,事后发现上当了追悔莫及,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应该怎么做才是正确的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太低该怎么办?具体我们就来给大家讲一讲这方面的知识。
1、虽然说法律并没有统一补偿标准,但是也给出了大原则,就是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市场价,不得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如果不符合这两大基本原则,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绝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2、要试着与征收方协商,虽然对方比较强势,也知道协商成功的概率比较小,但只要有一点点协商的机会,我们都应该要牢牢的抓住,尽可能的争取合理补偿。
3、如果与征收方就补偿一事没有协商成功时,可申请裁决。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仍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裁决除外。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期限的。
相关的法律规定:
1、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在下发的各种文件中告知了你起诉讼期限,而且被拆迁人又知道拆迁行为也已经发生,那么就从这个时候算起,其起诉期限为6个月,被征收人就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诉讼,错过这个期限,那么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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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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