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买卖合同中,法律对于买卖双方的角色认定有对应的法律词汇,购买一方称为买受人或者买受方,卖出一方称为出卖人或者出卖方,在买卖合同合约期间,双方都有着各自应该承担的义务,很多人对于出卖方的义务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于买受方的义务了解却不多,其实买受方也是有相应的义务的,具体我们就来了解一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2、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及时检验。
3、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标的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出卖人。
4、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承担自约定之日起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
5、买受人拒绝接收时,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
二、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哪些?以上就是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问,或者需要相关的法律服务,或者想委托专业的律师,都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律师提供前期免费咨询服务。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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