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权变更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在我国法律上,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子女抚养权都会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一般是以最有利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但是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也是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如果不经过正规的法律途径变更子女抚养权是无效的,会被追究责任的,那么子女抚养权变更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在实际案例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2、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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