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拐卖儿童给受害者家庭带来的是无尽的痛快,很多时候自己的孩子不见了,不知道是走丢了还是被人拐走了,甚至在找到时,嫌疑人也辩称孩子走失了,只是帮助孩子找回家庭,那么,在法律上,拐卖儿童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
一般来说,法律在认定拐卖儿童罪时,会依据四个构成要件来判定是否属于拐卖儿童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认定标准,那么,具体是哪四个构成要件呢?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
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引诱、贩卖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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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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