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拆迁补偿协议千万不要签?在我们接待的众多当事人中,有这样一个群体,就是在各种原因下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事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想要反悔,但是作为律师,我们很清楚,一旦当事人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那就表示认可补偿,从法律角度来说,协议已经生效,具备了法律效力,后期想维权,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因此签订补偿协议,需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今天就跟大家讲讲什么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不可以签字。
一、空白协议不签。首先明确的是,空白协议是无效协议。实践中,某些地方的拆迁方一开始会向被征收人承诺各种各样的补偿,但是补偿协议上却没有明确表明,甚至在重要的协议条款中留有空白,如果被征收人经不住口头上的游说诱惑,盲目签了字,最后就会发现,到手的补偿和当初口头上的补偿不一样了,这时被征收人就处于一个“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位置,而且空白协议维权非常困难。
二、违约条款不明确不签。由于拆迁补偿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巨大利益,很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所以一些地方的拆迁方就会耍小聪明,在补偿协议中去掉违约条款,或者把违约条款写的模棱两可,这样即使后期发生了经济纠纷,拆迁方也能以协议中未明确违约责任为由,寻找各种理由推脱,这时被征收人也很难明确自己的责任与权利,就如“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三、不平等协议不签。如果在补偿协议中,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周边市场价,或者产权置换房屋比例小于一比一等,这都是属于不平等条约,如果被征收人签了字,就代表认可了这些补偿,到时候再进行维权就会相当的复杂和困难。
哪些拆迁补偿协议千万不要签?被征收人面对拆迁补偿协议不确定是否可以签字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谨记,签协议时务必检查所有重点条约是否白纸黑字打印明确,不要轻易掉入拆迁方的圈套。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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