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遇到征地拆迁,有的当事人心里乐开了花,有的当事人愁容满面,补偿合理的肯定都是高兴的,补偿不合理的都是发愁的,其实发愁也没用,最主要的是要想办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去争取自己的利益,那么,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如何才能提高补偿标准?
其实我觉得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也不要过于悲观,法律已经给了我们维权的方法,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法律上都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对补偿不认可的,可以拒绝签字,但是这只是维权的开始,当事人拒绝签字之后应该在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内积极依法维权,大多数都是可以获得合理赔偿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拖拖沓沓的,总是想着去上访,去投诉的,一旦错过了法律规定的维权期限,等到想走法律程序维权时,那就太晚了,毕竟法律也不会一直等着当事人,给了你时间,你自己不掌握好,也怪不得别人,更不能埋怨法律不公。
王律师
张律师
王律师
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