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合理如何依法维权?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府福利性工程,其主要目的一是帮助棚户区居民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充分合理利用城区土地价值。总体来说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府工程项目,但是我看了不少网上的文章,发现有些文章存在误导,比如说棚户改造补偿低于一般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其实这是不合理的。
支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棚户区的房屋属于老旧房屋,本身价值不高,不能按周边新房价格给予补偿,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刚才也说了,棚户区改造属于政府福利性工程,本身就代理福利救助的性质在里面,国家也是有相关款项补助的,所以棚户区改造也是要按周边房价标准进行补偿的,即便低一些,也不能低太多,比如周边房价1万一平米的,补偿9000一平米也勉强算是合理,再低就不行了。
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如何依法维权呢?一般棚户区改造多数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以其补偿标准要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执行,具体的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双方都要按协议执行,这也就是我经常说的,如果当事人签字了,即便补偿不合理,也很难维权成功的最主要原因。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条对于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对补偿不认可的,可以复议或者诉讼,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就是我经常说的,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不复议不诉讼的,拆迁方可以申请司法强拆,属于合法强拆,而且基本上很难维权。
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合理如何依法维权?那就是不要签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来维权,这个时限一般是半年,超过半年,再想维权就很难了,这点当事人一定要注意。
王律师
王律师
杨律师
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