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的违建能强拆吗?对拆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维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要依法被拆除的,很多时候都是没有补偿的,这个主要是参考我国的《城乡规划法》里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来执行的,但是为什么又有说法2008年以前的违建不能强拆呢?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其实这个说法准确的来说,不够严谨,很多时候,我们认定违建就是以《城乡规划法》里面的相关法律条例来判定,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未按审批标准建造的建筑物,会被认定为违建,此类建筑没有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很多地方行政部门以无证来认定违建,是不够严谨的,因为我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颁布实施的,而2008年以前的很多房屋都是没有经过审批的,甚至有些缺乏相应的房产证明文件,此类“违建”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违建,多数都是属于合法的房屋,这种房屋是不能被强拆的,所以才有了2008年以前的违建不能强拆这个说法,但其实,这种并不是真的违建,只是在认定违建时出现的一种错误判定。
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就是法不溯及过往,新颁布的法律是不能对过往的既定事实进行判定的,也就是说,《城乡规划法》是管不到2008年以前的房屋的,所以以这部法律来对2008年以前的房屋来判断是否属于违建,本身就存在问题。
但是如果是真正的违建,即便是2008年以前的建筑,也是要依法取缔的,比如说,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的房屋,既没有房产证明,也没有土地证明的,这种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建,因为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对于违建的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1986年以后到2008年之间的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依然存在被认定为违建的可能,而且可能会被要求强制拆除,所以说,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单纯的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定,要综合评估之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违建。
2008年以前的违建能强拆吗?如果是真正的违建,该强拆还是要强拆的,如果并不是真正的违建,只是拆迁方口头认定的违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对于2008年以前未审批的,有土地证但无房产证的很多房屋,都是合法的,并不是真正的违建,此类房屋是不能强拆的,一旦被当成违建强拆了,可以起诉对方违法并要求按合法房屋进行补偿,一般都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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