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不合理向什么部门反映?棚户区的居住环境较差,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国家这些年一直致力于棚户区改造的工作,就是希望能让每个公民都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拆迁方为了降低征收拆迁成本,故意压低补偿价格,使得原本的目的未能实现,为此,国家也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果觉得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时该怎么办,如果维权需要选择去哪个部门,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
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需要找哪个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在实际案例中,因为本身棚户区改造工程就是政府主导的重点项目,所以,很多时候即便是投诉到政府部门,多数都是很难解决,而且迁延日久,可能就错过了诉讼期,为此,我建议是一般向上级部门反映,一边做好聘请律师准备维权的工作,两步同时进行,才能确保最终维权成功。
王律师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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