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拆迁补偿谈判过程中,两方的立场不同,在补偿标准上总会有很大的差距,如果双方都能妥协,各退一步,还是有可能达成一致,但是如果一方不妥协,或者双方都不肯让步,那么最终可能无法在补偿标准上达成一致,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拆迁补偿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实践中,被征收人却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满意,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可以在做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向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在60天内,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即可,如果行政复议无法解决您的问题,那么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赔偿。
好法律网
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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